光辉典范 发表于 2015-6-26 17:16:18

赢丹案已内定案件结果,受理二审拒不回避

瀛丹案的再次开庭将这宗拖了14年的官司拉回了公众视线,在这么多年的反复审理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不合理的司法程序,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在法院在还没受理二审案的情况下早已通过该院的审委会研究,并对该案已作出结论性意见。我们不害怕判决,我们害怕的是不公正的判决。以致,为了公众对此案的深度了解,这里将所掌握的疑点公之于众。
   瀛丹大厦司法拍卖纠纷案,主要问题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委托司法拍卖中,故意隐瞒瀛丹大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不予理睬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对瀛丹大厦结构质量安作出鉴定后,重新委托评估价格,进行司法拍卖”的建议,强行拍卖。中雄公司竞得后,知道了重庆市高院隐瞒的事实,拒绝支付拍卖价款,从而惹怒了重庆市高院。中雄公司及原股东从此以后便成了高院案板上的肉,任其宰割。
   重庆市高院针对在执行程序中是否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裁定追加股东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在该研究意见表明中,重庆市高院已通过审委会研究决定,中雄公司和其原股东应对拍卖差价款67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否定意见后,重庆市高院却另辟蹊径,怂恿重庆云辉公司、重庆瀛丹物业集团公司将中雄公司及原股东告上法庭,追究中雄公司与原股东连带承担5300万元和9400万元,并为重庆云辉公司、重庆瀛丹物业集团公司的诉讼活动提供令人浮想联翩的便利!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瀛丹公司诉中雄公司及原股东一案?是否有管辖权?重庆市高院是否有权对该案的地域管辖进行指定?
地域管辖的指定,是基于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争议,将该管辖争议报给共同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五中院依据什么法律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中雄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五中院没有法律依据管辖的情况下,居然以重庆市高院指定为由驳回中雄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市高院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在五中院没有和任何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重庆高院凭什么对该案的管辖权进行指定?特别奇怪的是,中雄公司原股东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五中院居然不出具裁定书,而是以笔录的方式告知,对于中雄公司原股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肆无忌惮地剥夺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的权利),没有裁定,当事人如何上诉?虽然中雄公司原股东基于不予审查的告知笔录依法提起上诉,时至今日将近一年了,中雄公司原股东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没有任何结论,也就是说,五中院是否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五中院的一审判决却下来了。
重庆市高院对于瀛丹公司诉中雄公司及原股东一案存在先判后审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委托拍卖、执行监督、管辖的指定等等行为,都与中雄公司及原股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应当主动回避?为了该案的审理公正,为何拒绝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高院审理?
在中雄公司原股东就瀛丹公司诉讼一案不服五中院的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但重庆市高院早在两年前,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时,就已经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中雄公司原股东应与中雄公司连带承担拍卖差价款的赔偿责任,只不过是请示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裁定的问题,对于早有定论的案件,二审也就仅仅流于形式,当事人还能看到公平、正义。可是,为什么怕将该案提请最高院交由其他高院审理?当事人在重庆市高院的二审判决未下来之前,就已知道判决结果,早就开始着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奈的坚信,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中雄公司原股东愿意以一生的时光,坚守至法院做出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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